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如何向检察院抗诉

  刑事案件如何向检察院抗诉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第二十九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第三十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第三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
  
  
  第三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对于刑事案件有着异议,要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程序以及条件。在我国的有关申诉案件的法律规定中,将有着异议的案件申诉流程作出了一些列详细的要求,并且在对检察院的审判结果有着异议的时候,都是必须等到该案件在该一阶段审判后,才可以进行上诉申请的。
  
  
  
  
总结:刑事案件如何向检察院抗诉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经审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上海市申请法律援助的标准
      上海市申请法律援助的标准在我国,如果诉讼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免费获得律师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经济困难,但经济困难是一个十分宽泛的词......


·未婚生子起诉抚养费是否可以
      在现如今这个时代,实际上人们对于婚前同居,可以说多数的人对此并没有持有特别排斥的心理。本身婚前同居并不违反我国的哪一条法律,但是男女双方在没有结婚登记之前,如果不想要孩子的话这一点......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别是什么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别是什么?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别主要是对方没有履行该义务时另一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关系,主要区别如下: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


·虽然现在开车的人非常多,但是并不是每一个车主都是有钱人。导致
      虽然现在开车的人非常多,但是并不是每一个车主都是有钱人。导致在发生车祸的时候没有钱赔偿,这种事在社会中已发生了不少,那么车祸对方没钱赔怎么办?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


·笔迹鉴定有多大法律效益?
      笔迹鉴定有多大法律效益?笔迹鉴定可以作为证据来行使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笔迹鉴定结果......


·传播淫秽物品的传播行为如何认定
      传播淫秽物品的传播行为如何认定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


刑事案件如何向检察院抗诉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