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有哪些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有哪些?(一)证据调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二)知识产权调查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协助查清盗版的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的来源,调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并获取相应证据,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三)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接受委托,协助债权人寻找失踪企业 、寻找逃逸债务人。协助法院调查、执行、追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的财产、帐户,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四)企业资信调查商业信誉调查、企业不良记录查找、合伙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信息、业务信用调查、防止商业欺诈实地调查(包括商业侵权调查、合同欺诈调查、履约能力调查)。二、律师调查取证权有什么?(一)个人资信调查个人素行(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个人爱好等)、个人资产信用调查。雇佣资质深度实地调查:学历调查、个人信誉调查、个人资质调查、雇员忠诚调查。(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假冒商品、虚假广告、诽谤诋毁、商务欺诈等一切侵权行为调查取证。(三)房地产产权、使用状况调查(四)婚姻不忠调查根据婚姻法“过错赔偿”原则,接受当事人委托调取婚姻不忠证据和财产下落。(五)特定调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对特定事务进行的合法的调查。律师在刑事案件当中本身就有调查取证的权利,甚至律师本人如果收集的证据跟公检法机关正好是相违背的话,那就说明案件的侦查方向可能出现了重大的错误,当然这种几率特别的小,律师所能调查取证的都是根据整个案情的实际后果,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有利的证据。
总结: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有哪些?(一)证据调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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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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