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不动产合同生效条件

  不动产合同生效条件在《物权法》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动产合同的生效要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不区分物权变动与买卖合同。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中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中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反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199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中指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反悔是允许的。”199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中答复:“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这一时期,尽管有时认为登记为房屋买卖有效的条件,有时认为登记为房屋买卖成立的条件,但总是将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与所有权是否转移混为一谈。
   二、区分买卖合同与所有权的转移,将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9条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显然将合同是否有效与所有权是否转移区分开来了,但认为办理登记手续为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即凡规定应登记而未登记的,物权不发生变动。
   三、承认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对抗要件。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这一规定表明,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尽管未办理产权证书或者产权过户手续,所有权也转移归买方,而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注意: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破产法》无此规定)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1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19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规定无疑表明,过户手续是否办理并非所有权是否转移的生效要件,交付即实际占有为物权变动的外在表象,登记只是具有对抗效力。
   不动产合同生效条件,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自愿有权处理物权,那么合同即生效。不动产合同生效有一个特殊注意的点是,在以上基础上,需要以相关部门权属登记为准,核定签订合同双方的资格。
总结:不动产合同生效条件在《物权法》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动产合同的生效要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不区分物权变动与买卖合同。1984年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法律中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1、法定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出版社出书签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出版社出书签合同的内容有哪些?一、出版社出书签合同的内容有哪些?甲方(权利人):_____地址:_____乙方(出版者):_____地址:_____作品名称:_____作者姓名:_____甲乙双方就出版上述......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一、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这一说法是否正确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这一说法是正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并可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吗?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吗?一、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吗?犯罪预备就是属于直接故意的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对称。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1、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给付义务构成双......


·一、烟台醉驾通知单位是否是必经程序?
      一、烟台醉驾通知单位是否是必经程序?如果和单位没有直接关系,通常不会的,但即使不通知,单位早晚也会知道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有碍侦查的情......


不动产合同生效条件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