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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局必须放人吗?

  一、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局必须放人吗?
  
  
  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继续侦查,不一定立即放人。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第二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在掌握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后,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批捕申请,同意后即可进行逮捕。但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审查相关证据时,如果发现不适用批捕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批捕,也可以退回重新侦查,公安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侦查,不会立即释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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