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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自杀的犯人算重大立功吗?

  
  一、举报自杀的犯人算重大立功吗?
  
  
  举报自杀的犯人的情况,显然是算作重大立功的。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是对于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规定的刑罚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三、减刑的对象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在其他刑罚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例如死缓减刑。如前所述,死缓减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没有,因而刑种发生变更,将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这种死缓减刑虽然也具有减刑的性质,但它是死缓制度的内容之一,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当然,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符合减刑条件而被减刑的,可以视为减刑。
  
  
  重大立功的认定应当与犯罪分子所进行的相关活动及事件的认定有关,如果犯罪分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需要的重要情报或者线索的,就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在司法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可以依照相关的标准进行减刑或者给予一定的奖励,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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