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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哪些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年哪些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包括劳动报酬性质的实物、津贴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从事办厂、设立公司或企业、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营等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综上所述,在离婚时即使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形成任何财产收入,在离婚时还是需要将双方的婚内财产平分,由于是出于婚姻中夫妻双方的努力来衡量的,即使没有赚钱,但是也在生活中尽到了应有的义务,这是每个人应得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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