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土地使用权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在生活上出现的几率是较大的,因此只要自己处理不好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维护出现较大的偏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自己的程序操作没有违反有关的条例,毕竟此类问题的处置会有不小的难度,一旦出现错误,就会导致自己的房屋所属权出现纠纷。
  
  
  
  
总结:土地使用权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退回补充侦查人是否退回?
      一、退回补充侦查人是否退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就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就会提起公诉;相反,如果......


·侵权行为法死亡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侵权行为法死亡赔偿金应如何计算?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进行赔偿,要按照不同的情形给予赔偿。如果造成了死亡,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那么,侵......


·建设工程特大暴雨怎么索赔
      建设工程特大暴雨怎么索赔特大暴雨是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因特大暴雨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不能主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


·投资市场上的私募基金可以买吗
      投资市场上的私募基金可以买吗?一、私募基金可以买吗?1、非公开的私募性质即私募基金不像公募基金采取对外公开方式寻求投资者,而是借助私下征询等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发售,所以投......


·社保工伤认定下来离职能够拿到多少赔偿?
      建筑工地是安全事故多发的一个地方,工人受伤的,工程方应当配合其申请工伤认定。一些工人,在拿到工伤认定书后选择离职,回家休养一段时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要支付工人一笔赔偿,那么,......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争议诉讼时效是多久?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争议诉讼时效是多久?《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涉及专利权属诉讼的时效,但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未另行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


土地使用权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