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哪个部门收回权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哪个部门收回权限?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区别
  
  
  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式及操作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 [4] 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第 39 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 条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国家所拥有的权利,对于国家土地我们公民是没有任何处置权利的,对于国家的土地我国也是有专门的部门来进行管理,如果有人不按正当的法律来使用土地,那么这个部门就会有权利进行收回。
  
  
  
  
总结: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哪个部门收回权限?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纠纷?
      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是怎样解决的?第一步,鉴定医疗事故。复印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复制或封存病历资料,法律术语叫“证据保全......


·夫妻分居应该如何界定?怎么才算分居两年
      在实践中,有不少夫妻都以分居作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那么,夫妻分居应该如何界定呢?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具体看分居的原因和分居的时间,因为分居离婚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分居。此外,根据......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是什么?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什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


·农村征地补偿,给集体还是给农户?
      农村征地补偿,给集体还是给农户?一、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怎么赔?1.前面说过,征地补偿款共三个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中,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说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说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说明1、劳动争议处理的现状和问题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哪个部门收回权限?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