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哪个部门收回权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哪个部门收回权限?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区别
  
  
  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式及操作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 [4] 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第 39 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 条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国家所拥有的权利,对于国家土地我们公民是没有任何处置权利的,对于国家的土地我国也是有专门的部门来进行管理,如果有人不按正当的法律来使用土地,那么这个部门就会有权利进行收回。
  
  
  
  
总结: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哪个部门收回权限?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怎么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怎么处罚?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怎么计算
      您知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怎么计算吗?在进行计算之前,我们需要先知道规定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然后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才能准确的来计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下面我们......


·辞职后档案劳动合同要放进去吗?
      辞职后档案劳动合同要放进去吗?辞职后劳动合同无需放入档案,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请问股票除权是什么股票为什么要除权?
      请问股票除权是什么股票为什么要除权?在中国,股市的发展是越来越火,每天都有人因为股票的涨跌,有喜有忧。但是又有多少股民知道股票除权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


·婚前借条婚后还有效吗?
      婚前借条婚后还有效吗?一、婚前借条婚后还有效吗?婚前借条婚后一般是有效的,不能简单的从是否结婚了来判断借条是否有效。对于借条之中有明确的还款期限的,那么诉讼时效是三年,若是没有约......


·一、怎么避免离婚前利用孩子转移财产?
      一、怎么避免离婚前利用孩子转移财产?避免离婚前利用孩子转移财产的方法有:向司法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并进行财产清算,避免一方私自转移财产。(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哪个部门收回权限?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