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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担保与人担保该谁优先

  如果一个债权上,同时有物担保和人担保的话,优先物担保,据此,我国的担保法也有具体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八条有相关的规定,同时有物品作为担保,也有担保人的担保的债权,会缩短担保的人的保证范围,担保的人的保证责任也会减小甚至免除。法院判决的时候,法官一般会认为,既有实物做担保,也有保证人担保的时候,就算第三人才是物品担保的担保人,物品也是担保权优先于保证人的担保。深究原因的话,物权拥有高于债务权的效力,论可靠还是物的担保更可靠,相比于债权的担保,也相对更加能够实现债权。另外,在《物权法》第176条里,也有相关的规定。债权被担保的,同时有物的担保跟保证人的担保的时候,欠债的人到期不偿还到期的债务的话,或者是当事人之前约定的要兑现当初担保的物权的情况发生的时候,债权人应该根据当初的约定来兑现债权。通俗的解释就是,如果最初约定的时候,有书面上面的约定,书面约定里约定了优先赔偿的那个方式,发生违反规定的情况的时候,就用约定好的哪种方式来担保偿还,如果书面的约定里,是担保物的担保优先于担保人的担保,就应该先偿还抵押的物品;反之,如果最初在纸面上规定的是担保人的担保优先偿还的话,就相应的,应该优先执行保证人的名下财产。总结来说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担保最初没有书面规定这两个的优先权的话,担保物的担保优先于担保人,因为担保物相对可靠,更能实现偿还债务。另一种债权担保最初有书面规定这两个的优先权,就要根据当初的规定来执行优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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