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破坏生产经营罪管辖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管辖认定的标准是什么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何。被破坏的活动只要符合生产经营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是生产经营,受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二、澄清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几个误区(一)目的犯抑或是行为犯对破坏生产经营罪是目的犯还是行为犯的争论,缘起于刑法条文中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表述,即“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是属于犯罪目的还是犯罪动机?笔者倾向于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何。理由如下:首先,从法益的侵害程度来看,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法益是具有经济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秩序,因此无论有没有犯罪目的,都不会影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其次,破坏生产经营罪中规定的“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虽然出现了目的两字,但通常来说,一个犯罪只有一个目的,而犯罪目的相同的情况下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因而更符合动机的特征而不是犯罪目的。(二)破坏的生产经营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一切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环节中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行为。①破坏生产经营罪侵害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那么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蕴含经济利益,也即该活动的价值能够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如果该活动不蕴含经济价值,那么破坏这种活动,就无法计算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侵害后果不能表现为经济损失,侵害行为就无法构成财产犯罪。但是,笔者认为,虽然生产经营必然会产生经济利益,但这并不代表生产经营要以营利或者盈利为目的。只要这些活动符合生产经营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是生产经营,受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即使生产经营产生的收益小于成本,或者是为公益目的而进行的生产经营,由于其生产经营本身还是创造了经济价值,也应当认定为是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重庆市建工集团爆破公司承建渝黔高速公路桥河互通式立交的行为虽说有公益的性质,但完全符合生产经营的特征,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要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破环生产经营罪的认定需要自己积极的践行有关的条例,但是最为重要的是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应对的不同的情况,否则自己事情解就会有着不小的纠纷,国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情况的处置会比较严厉,一旦自己触犯有关规定就需要自己的践行,减少自己的损失。
  
  
  
总结: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管辖认定的标准是什么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冒名顶替罪怎么判刑 触及的刑法有哪些
      一、冒名顶替罪触及的刑法罪名有哪些?冒名顶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冒名顶替的有的是同车的证人,冒名顶替经常涉及到伪证罪以及包庇罪两种罪名。《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


·侦查阶段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侦查阶段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侦查阶段期限最长是两个月,刑事拘留后的三日(特殊情况七日)(流窜、结伙作案三十日)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代通知金如何计算?
      代通知金如何计算?1、代通知金是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辞退时劳动者的一个月的工资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


·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工人
      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工人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


·什么是家庭成员遗弃?
      什么是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此处“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是指家庭......


·中国人民名誉权侵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国人民名誉权侵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一、中国人民名誉权侵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中国人民名誉权侵权的法律后果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恢复名誉、消除影......


破坏生产经营罪管辖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