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当前网络造谣罪怎么认定的

  由于网络时代的兴起,以个人为主体的传媒形式更多样化,很多人通过多种平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也有些人不尊重事实,通过社交平台发布诽谤他人的言论,借以发泄自己的私怨。造成了很不良和严重的社会问题,给他人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此我国法律也有相关条款出台。一、当前网络造谣罪怎么认定的网络造谣罪认定有以下几点:1、带有诽谤、造谣意味,对当事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同一条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过多数量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信息属于网络造谣罪的范畴;2、由于信息内容和传播途径的广泛,造成了当事人或者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属于网络造谣罪认定的范畴;3、还有一种因为,在两年内受到过诽谤罪行政处罚的,接着又诽谤他人的行为也被列为网络造谣罪认定的范畴。4、除了以上标准,其他一些严重的情节、情形也被定为诽谤罪成立。二、网络谣言认定后的的行政处罚: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个人,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拘留或者罚款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网络谣言认定后的民事责任处罚:如果散布谣言,并且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影响到个人生活和精神方面,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影响到商业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法律中的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是对网络谣言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如果情节造成严重的后果,那就会在3-7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所以每个人还是要谨言慎行,不能因为一时冲动随便诋毁和诽谤他人,有时候会给自己造成触犯法律条款的后果,一言一行都要负责任,才能更好的做合法公民。
  
  
  
总结:由于网络时代的兴起,以个人为主体的传媒形式更多样化,很多人通过多种平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也有些人不尊重事实,通过社交平台发布诽谤他人的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吗?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既遂处罚标准是什么?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既遂处罚标准是什么?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


·法定结婚条件都有哪些
      法定结婚条件都有哪些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立案数额是多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立案数额是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根据我国《......


·新刑法对偷盗工厂电缆的规定
      最近一段时间,经常出现东西失窃,现代社会是一个文明的社会,这种行为不应该存在,为此,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盗窃罪。通常情况下,您所了解的盗窃是指盗窃财物,对于盗窃工厂电缆比较陌生。那么,......


·连带保证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哪些
      一、连带保证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哪些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


当前网络造谣罪怎么认定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