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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立案侦查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立案侦查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1.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2.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二、立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三、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一)《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二)《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应当立案”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立案侦查与追诉时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案件的追诉时效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终止。在司法实践中,立案侦查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并不是所有的报案都可以立案侦查的,不符合立案侦查标准的,则是不可以立案侦查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作出认定。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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