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

  当我们在社会上进行各项活动时,有可能我们的某些权益会受到其他人的侵害,或者会与其他人或单位因为某些事情发生纠纷。当这个时候,我们会想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障我们合法的权利。那么,法院受理案件有哪些条件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原告必须是与事件直接相关的,不能说把一个和事件毫不相关的人告上法庭,这样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另外原告还得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 被告也必须是明确的。我们把别人告上法庭,我们自己作为事件的当事人,必须交代清楚我们自己的信息比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3、 对于所要诉讼的事件也要交待清楚,有什么请求或者与事件相关的事实理由都要明确具体。如果你想要索要赔偿,向对方索要精神损失费、抚养费等,要有具体数额,比方说我们不能要求说原告要赔偿我100万以上的损失费,要具体明确到像赔偿我217万损失费这样的数值。4、 所诉讼的事件也要在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如果你所诉讼的事件是属于行政诉讼的,就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了;如果纠纷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应该去仲裁机构那边申请仲裁来解决;还有的案件在特定法院没有管辖权,则应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提起诉讼;如果说你诉讼的案件是判决过了的,判决裁定生效了的,应该按申诉来处理;5、如果说你诉讼的案件被法律规定了在一定的时期里面是不能够提起诉讼的,那么在这个不能够提起诉讼的时期里,法院不会受理;在离婚、收养相关的案件里,如果法院判决过不准离婚或者这个离婚案件已经调解好了的,判决过收养关系要维持的,没有发生其他新情况,没有什么其他新的理由,在判决后6个月内法院也是不会受理又提起诉讼的案件。
  
  
  
总结:当我们在社会上进行各项活动时,有可能我们的某些权益会受到其他人的侵害,或者会与其他人或单位因为某些事情发生纠纷。当这个时候,我们会想向法院提...#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法律中合同诈骗罪怎样认定
      法律中合同诈骗罪怎样认定经济生活离不开合同,没有合同的经济生活是很难想象的。与此同时,生活中还存在有关合同的犯罪,如合同诈骗罪,那合同诈骗罪怎样认定?也就是说,哪些行为会犯合同诈骗罪......


·一、结婚未同居离婚彩礼怎么算?
      一、结婚未同居离婚彩礼怎么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起诉离婚时一方故意不到场该怎么办
      生活中,有的人因为自己本身不想离婚,所以在对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之后,即使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此时也是不愿意出庭的。那要是在起诉离婚时一方故意不到场的话,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才好......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处罚的权力是什么?
      当一些人在日常的行为准则上触及法律的底线犯法时,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的人来说,为了给予惩戒,在执法时,国家赋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规定,那在公安机关行......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裁定法条?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裁定法条?一、释义内容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二、裁定法条适用范围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程序问题较多,根据本条规定,......


·重婚邻居不愿作证应该怎样办理
      重婚邻居不愿作证应该怎样办理一、重婚邻居不愿作证应该怎样办理可以收集其他证据,如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1、不要轻易打草惊蛇生活中一旦发现一方有与其他人同居生活的迹象,一般来......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