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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

  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有监视居住的权利。但是对于不同的主体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符合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即可逮捕的,相关机关可以依法实行监视居住的措施。如:1、犯罪嫌疑人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因为自身的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施行监视居住;2、若犯罪嫌疑人位孕妇或者是正处于哺乳期,依法对其进行监视居住,对于有些案件来说其自身不适合对犯罪嫌疑人即刻实施抓捕的时候,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3、而对于案件尚未侦破,但是对嫌疑人的羁押期已经满了不得不释放嫌疑人的时候,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在我国是公安机关实施监视居住。在我国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的时候需要在嫌疑人的住处执行,而如果嫌疑人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时,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刑事案件,如果在其住所对其实施监视不利于案件的侦破时,公安机关可以向高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申请在指定的住所执行监视。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的时候,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比如:监视嫌疑人的通讯设备,或者不定期检查的方式。监视居住的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对于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应该予以逮捕需要进一步侦查确认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要进行监视,就要符合相关的监视其居住的条件。而对于能够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但是其没有担保人而且不交保证金的,是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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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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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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