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就业时都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就业时都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代表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被认可,劳动合同的签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不可以随便的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非法提前终止劳动关系有什么法律后果,用人单位非法提前中劳动关系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必须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赔偿,下面是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云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国本法第 十六条第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方法律、行政法现规定劳内各可以解除劳动合国的其他情形。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自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产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T家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非法提前终止劳动关系是明显的违背劳动合同的行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劳动合同必须要进行赔偿,希望大家在维护自己的合法的劳动权益的时候参照以上搜集整理的相关的法律条例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障。
总结:劳动者就业时都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代表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被认可,劳动合同的签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不可以随便...#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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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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