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每年

  每年,国家都会对相关的法律或者各种的税收等征收进行一个新的相关的调整和修改,为了更好的保障标准可以更加符合相关的经济的发展。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新的抚养标准对征收的比例和违法的处罚都做了相关的规定。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二,社会抚养费的含义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都会出现各种的税收或者一些需要缴纳的费用。比如说教育费等。很多人不太明白为什么要进行缴纳,这是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经济来源,是我们应当进行的义务。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这个新的标准更加的符合社会的经济发展,更加的人性化和合理化。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总结:每年,国家都会对相关的法律或者各种的税收等征收进行一个新的相关的调整和修改,为了更好的保障标准可以更加符合相关的经济的发展。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未到结婚年龄结婚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未到结婚年龄结婚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未到结婚年龄结婚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1、婚姻关系无效首先,相信大家都知道,未到法定婚姻年龄就结婚是不可以领取结婚证的。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


·集体土地使用证加名字的行为被允许吗?
      集体土地使用证加名字的行为被允许吗?集体土地是集体的公有财产,可分为乡镇村企事业、宅基地、农业用地等集体土地。但集体土地使用证加名字的行为可以被允许吗?土地使用证的变更又需要哪些......


·一、夫妻离婚财产变卖征税吗?
      一、夫妻离婚财产变卖征税吗?夫妻离婚财产变卖是要征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点中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


·建筑工程中标公示期是怎样
      建筑工程中标公示期是怎样一、建筑工程中标公示期是怎样1、指定媒体自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招标公告文本起7日内应在该媒体刊登招标公告。2、公告发布至投标人报名、资格预审、直至招标文件发售......


·借条名字与身份证不符怎么办
      借条名字与身份证不符怎么办1、借条署名与身份证名字不一样,双方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方不认只能打官司,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


·企业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企业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一)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


每年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