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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时效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的时效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现今社会存在的一项基本法规。迄今为止,行政诉讼法已经经过了多次的修改与重订,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会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日常生活中,我们由于一些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而使自身权益受损时,就需要依据行政诉讼法来提出诉讼,明确行政诉讼法的实效也是有必要的。在此,我们整理了行政诉讼法的时效相关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行政诉讼时效一般分两种
  
  (一)、一般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特殊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时效有以下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通过上述表达可以看出,一般行政诉讼法的时效是不超过两年的,特殊情况下也需按照相应标准来执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的实效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就是说,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情况都是不存在的,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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