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好做吗?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好做吗?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伤残鉴定是很好做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经现有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治疗后仍留下的伤情影响工作和生活进行赔偿的一个法定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依据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依据是什么?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需要做伤残等级评定,以便制定赔偿金额,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依据下面三种情况来评定:
  
  
  1、人体伤后治疗效果。
  
  
  2、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3、交通事故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根据以上三方面综合评定。
  
  
  三、伤残鉴定通常有以下两种委托方式:
  
  
  1、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有时不会认可,这是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这种情况下伤残鉴定结论很难被推翻,如果对受害者一方不利,则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综合上面所说的,伤残鉴定对于受害者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只有鉴定出来了等级才能更好的要求赔偿,但伤残鉴定也是有法律规定的,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并且要在自己的病情稳定了之后才去做,这样相关部门才会进行受理。
  
  
  
  
总结: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好做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伤残鉴定是很好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也比较多,如贪污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分子既贪污国家财产,又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很多人会将两者混为一谈,其实是不对的。那么......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听起来就知道,还有正常的程序。也就是说正常的程序经过简化以后得到的程序就是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简化过程实际上就是讲普通程序中的一系列的繁琐过程通过简化结合,使得诉讼案件的......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是农民的衣食父母,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得不对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用地,农民失去了土地自然应得到相应的补偿。所以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一直是农民比......


·领证后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领证后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领取结婚证那一刻起,两位就是夫妻,自此买房,只要房产证是夫妻一方名字,或两位名字,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住房都是婚后取得共有财产。《婚姻法》......


·在江西如何处罚扒窃行为
      在江西如何处罚扒窃行为一、在江西如何处罚扒窃行为(一)盗窃价值15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


·一、能否主张子女成年后的抚养费?
      一、能否主张子女成年后的抚养费?可以,已经成年的孩子,如果有如下情形,需要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好做吗?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