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判刑六个月属于什么判决内容?

  判刑六个月属于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可能是管制,对诉讼案件的司法判决应当由审判机关根据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并依据相关法律适用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判刑六个月的情况是比较多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执行规定也是不一样的。一、判刑六个月属于什么判决内容?判刑六个月既可能是拘役也可能是有期徒刑还可能是管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二、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可以判缓刑吗《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缓刑。(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 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 刑。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拘役或者管理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但三种判罚的执行情况是不一样的,对于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一般是需要在监狱内进行的,但对管理的相关服刑和执行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
  
  
  
总结:判刑六个月属于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可能是管制,对诉讼案件的司法判决应当由审判机关根据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并依据相关法律适用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申请专利的费用要好多,申请专利要多少钱
      申请专利的费用要好多,申请专利要多少钱申请专利对专利产品来讲意义重大,能够获得来自法律方面更多、更全面的保护。而申请专利却是一个较为繁复的过程,同时还要缴纳一定的费用。那么申请专利......


·二手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如何算
      我们都知道,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年限跟购房者的利益密切关联。那现实中,二手房的土地使用年限......


·民事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事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哪些?一、民事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哪些?民事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


·小额网络诈骗如何判罚?
      小额网络诈骗如何判罚?从近几年网络诈骗案件的发展变化来看,呈现出小额化、批量化的趋势,犯罪分子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冒充亲戚朋友进行小金额诈骗的行为,受害人往往警惕性不高,很容易......


·侵害人身的赔偿有怎样的范围
      侵害人身的赔偿有怎样的范围一、侵害人身的赔偿有怎样的范围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为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对于因人身伤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依损害的情况和程度作不同处理。......


·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自我国建国之后的几十年,我国不断的加强了法律的修订,这就是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要过程。法治社会是人们永恒的追求,在这个过程中,对于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国......


判刑六个月属于什么判决内容?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