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成立工人出版社的条件是什么?

  一、成立工人出版社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如何成立公司?
  
  成立有限公司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满足以上条件后,还要经过以下步骤,公司才算设立完成。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4)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
  
  (6)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7)递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8)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我国绝大多数的出版社基本上都是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出版社的工作性质是比较特殊的,自然人成立出版社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不过,现如今的出版社其实也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质的法人组织。而且民众在生活中也有很多的机会能够接触到出版社的,比如出版图书。
  
  
总结:一、成立工人出版社的条件是什么?(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妻子车祸丈夫的误工证明需要开吗?
      妻子车祸丈夫的误工证明需要开吗?误工的证明是需要进行开的;家人出的误工证明也可以证明护理费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


·对方欠债不还多久可以抓一次?
      对方欠债不还多久可以抓一次?一、对方欠债不还可以报警么?1、一般的民间借贷、欠债不还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没有义务来处理和解决,你报警的话,公安机关甚至都不会受理你的案件,除非是......


·经济补偿金用应发计算还是实发工资经济补偿是按应发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用应发计算还是实发工资经济补偿是按应发工资计算,而不是按实发工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


·怎么在外地起诉离婚手续?
      时代在不断的进步,科技持续不断的发展,人们找工作不再局限于地区。为了自身职业的发展,许多人选择外出工作。交通的便捷,距离不再是大问题。但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与长期分隔两地也不无关......


·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一、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超过羁押期限的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超过羁押期限的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一、超过羁押期限的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超期羁押是涉嫌侵犯到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超过羁押期限的国家赔偿标准是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最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


一、成立工人出版社的条件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