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法律规定夫妻那些是共同财产?

  一、法律规定夫妻那些是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夫妻只要是在结婚后所得并且没有特殊规定的就会是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 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离婚时若是想分割共同财产,首先就需要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为了使得夫妻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保护,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只要是那些在结婚后获得的工资等的收入,一般都属于共同财产。当然,若是夫妻双方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直接按照约定处理。
  
  
总结:一、法律规定夫妻那些是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夫妻只要是在结婚后所得并且没有特殊规定的就会是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盗窃罪三次最轻判多久
      应结合三次盗窃的间隔时间和盗窃数额具体分析。1、构成盗窃犯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


·销售假药移送公安的规定立案标准是什么
      销售假药移送公安的规定立案标准是什么(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


·一、在职在编职工辞退后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吗?
      一、在职在编职工辞退后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吗?在职在编职工辞退后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工作中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工作中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


·律师刑事辩护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刑事辩护的流程是怎样的?一、律师刑事辩护的流程是怎样的?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


·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由于我国的医疗卫生水平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见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但是我们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为......


一、法律规定夫妻那些是共同财产?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