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几种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几种
  
  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时如何避免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会涉及到合同解除问题,合同解除是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前根据不同的适用情况可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救挤方案:
  
  1、为避免合同的履行风险,掌握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事实的出现可以导致合同解除的问题进行事先的约定。
  
  2、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确实出现一些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或当事人确实不愿再履行合同而又不属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适用情形时,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及时将不能履行合同、要求尽快解除合同的意思以书面形式告之对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取得对方的同情和理解,本着不给对方造成损失或尽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初衷,就合同的解除以及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提出积极的解决建议,在征得对方的同意,最终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的基础上,力求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切忌对合同的履行不管不问或单方擅自撕毁协议。
  
  3、当出现不可抗力,对方严重违约等法定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况时,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将解除合同的意思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应对有可能出现的诉讼纠纷,还应注意取得、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可抗力的证明、对方严重违约的证据、自己合理催告的证据等等。
  
  4、注意单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存续期间不是无限制的,如果属于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况,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错误地认为反正自己有权利,想什么时候行使就什么时候行使,将会“错失良机、自食苦果。”因为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5、在单方面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接到解除通知的另一方如果有异议,认为对方没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提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6、无论是通过何种形式解除的合同,在合同解除以后,对尚未履行的部分都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有成立的时候,那必然也就有解除的时候,一般合同的解除都是建立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除此之外其实满足了约定的解除条件,那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这比较常见的就是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从而不得不解除合同。
  
  
总结: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几种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哈尔滨二手房买卖要花多长时间,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房屋的买卖问题,几乎是我们每个人都要经历的事情,也是受到您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那么,您知道哈尔滨二手房买卖要花多长时间呢?全款买房和贷款买房的政策有什么区别吗?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


·上海做工伤鉴定期限是多久
      相信您对于工伤的概念并不陌生,有的朋友在工作的过程中受到过工伤,受到工伤以后需要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鉴定的。在上海工作的朋友,如果遇到工伤需要按照要求进行鉴定即可,但是上海做工伤鉴定......


·夫妻双方有一方有精神病能否离婚
      夫妻双方有一方有精神病能否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


·过错推定的法律特征有几个
      过错推定的法律特征有几个1.免除了原告(受侵害人)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原告仅仅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须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具有过错。但是,如果原告......


·高空坠物问题有哪些存有争议?
      高空坠物主要看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在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况下才有追诉权利的来源,如果责任主体不明确,受害者则难以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法院是否受理呢,正常情况下法院是会受理此类案件的。而具......


·隐名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哪些
      隐名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哪些隐名股东的权利: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二、隐名股东的股权如何确认......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几种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