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股权质押没有登记有效吗?股权质押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没有登记有效吗?股权质押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股权质押没有登记有效吗
  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哪些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出质标的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办法》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出资形成的权益不属于股权出质的范围,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未将非公司制企业中投资人的权益规定为“股权”。例如,《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投资权益称为“财产份额”。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带来的关于股权质押没有登记的问题的解答。一般人可能并不了解股权质押这一回事。所以我们还向您介绍了一些比较常见的有关股权质押的问题。股权质押一般是到相关部门登记后才开始生效的,所以应该注意这一点。
总结:股权质押没有登记有效吗?股权质押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一、股权质押没有登记有效吗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不管是网购还是去商场,我们经常会看到商家眼花缭乱的活动折扣但是实际消费后发现并没有宣传的那么优惠反而多花钱了。这种情况就是属于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了,那么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


·一、劳动合同仲裁外地是否可以?
      一、劳动合同仲裁外地是否可以?不能。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


·河北省交通伤残鉴定费由谁出?
      河北省交通伤残鉴定费由谁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


·患者如何申请医疗事故赔偿
      患者家属在医疗事故当中的激动情绪,除了是因为给患者造成的有些后果已经没有办法挽回了,还有大多数非常不理智的患者家属,在还没有任何的凭证能够证明事故确实属于医疗事故,只是凭着个人的感......


·个人借钱装修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个人借钱装修算夫妻共同债务吗?一、个人借钱装修算夫妻共同债务吗?只要是属于婚后的房子装修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同样也会按共同债务来进行处理;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款属于为家庭生活......


·离婚之后买车买房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离婚之后买车买房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只要是在续存之间购买的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


股权质押没有登记有效吗?股权质押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