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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与名誉权区别判罚是怎么样的?

  
  一、肖像权与名誉权区别判罚是怎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 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
  
  
  二、肖像权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综合上面所说的,个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对于我们个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但对于两者的条款区别也是特别大的,但只要条件一旦构成那么必定就会按照条款来进行处罚,所以,他人的权利我们是不能随便的进行侵犯,不然自己就会赔偿他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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