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被判缓刑在家还能工作吗?

  被判缓刑在家还能工作吗?在刑法对缓刑的规定中,没有限制缓刑人员继续工作。《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在被宣告缓刑期间,如果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可以到所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把情况向派出所报告,对于外出打工,如果是本人所居住的市、县范围外,应当经过当地派出所批准,否则,不得擅自外出打工。二、缓刑考验期间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验期。缓刑是对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判处徒刑附加罚金的,徒刑缓刑,罚金仍要缴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为严肃缓刑的考察执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对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存在以下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当犯罪嫌疑人在做出了违法行为后,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做出具体的判决,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并对社会的危害较为轻微时,司法机关也是会对其判处缓刑的,那么在缓刑考验期期间当事人也是不可以出现任何的违法行为,否则也是会立即取消缓刑。
  
  
  
总结:被判缓刑在家还能工作吗?在刑法对缓刑的规定中,没有限制缓刑人员继续工作。《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离婚抚养协议书范文 怎么写离婚抚养协议书
      离婚抚养协议书范文怎么写离婚抚养协议书对于离婚夫妻而言,此时不管是通过怎样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都要求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其中协议离婚允许当事人协商处理抚养,而这种情况下......


·车祸的误工费保险公司理赔吗?
      车祸的误工费保险公司理赔吗?一、车祸的误工费保险公司理赔吗?只要标的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中11万限额内,全额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要求医院出具诊断......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近几年,国家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与之相对应的是,人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情况都需要由双方签订合同,为了使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一、同责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一、同责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交警通常按双方同等责任处理。同等责任赔偿分情况: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分配原则是什么?1、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


·一、人伤交通事故处理时限是多久?
      一、人伤交通事故处理时限是多久?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一般应为10日。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包括勘查现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调解等。《道路交通......


被判缓刑在家还能工作吗?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