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商标法无效宣告答辩时效期间不答辩的法律后是什么?

  商标法无效宣告答辩时效期间不答辩的效力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若是在商标评审委员会限定的期间内,有关当事人不进行答辩,即通过这个一唯一的合法途径反驳对方当事人,同时也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抗辩理由,就可能会造成己方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二、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是什么?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三、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时间周期是多久?1、15天:商标所有人若收到商标无效宣告通知书,可以在15天内向商评委申请商标复审。2、9个月:商评委应当在9个月内对复审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3、30天:若复审失败,所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商标宣告无效的生效时间是多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五、商标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在单位或者是企业在收到来自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无效宣告答辩通知日起,在答辩期间内,如果为进行答辩,就可能会不利于己方的商标存在,因为很有可能会被宣告己方商标自始不存在,但是在不进行答辩后如果被宣告无效,可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从而维护己方的权益。
  
  
  
总结:商标法无效宣告答辩时效期间不答辩的效力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有哪些?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有哪些?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主张违约金和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1、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损失......


·商标还没过初审是否可以转让
      不可以。初审公告不代表商标已经注册完成,还不具备商标专用权,有可能被异议而无法完成注册。因此初审公告的商标不能向像注册商标那样进行转让。其权利还未最终确定。商标转让的条件:1、受让人......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是怎样的?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是怎样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是:1、必须满足上文所论及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


·嫌疑人取保候审后还判刑吗
      嫌疑人取保候审后还判刑吗总会有人咨询我们这样一个问题,获得取保候审后是否还会被判刑?这属于刑事诉讼当中的内容,取保候审是其中的强制措施,需要当事人申请才能获得批准。那么在获得了取保候......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有哪些?(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


·申请行政庭法官回避规定是什么?
      申请行政庭法官回避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指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


商标法无效宣告答辩时效期间不答辩的法律后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