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贩毒会不会网上追逃?
犯罪分子贩毒会不会网上追逃?会,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二、网上追逃的具体内容一是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的破案标准。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8〕1号)精神,在破案统计、侦查部门破案成绩考核、刑警中队等级评定等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这个破案标准: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犯罪集团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必须抓获。要把缉捕在逃人员作为侦查办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决纠正"重破案、轻追逃"的错误倾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侦查破案水平,及时抓获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二是严格落实"破案追逃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立案、侦查、破案、追逃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身上,谁办的案件,谁就要对该案在逃人员的缉捕工作负责到底。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要负责搜集在逃人员的资料并及时上网,要保管好在逃人员的证据档案,随时掌握缉捕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等工作。三是对在逃人员要及时上网。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随时上网;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在逃人员上网要有简要案情、姓名、性别、照片、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法律手续等资料,要逐步提高上网在逃人员资料的质量。逃犯信息上网要经县、区以上(含)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各级刑侦部门要随时掌握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上网在逃人员情况变化时的删改和抓获核实后的撤销工作。四是运用"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及时查获在逃人员。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查询、比对,查获在逃人员。五是要为"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快公安信息二级网络、三级网络建设,尽快创造条件把网络联通到责任区刑警队、派出所等基层实战单位。各级公安信息通信部门要保障畅通,为"网上追逃"提供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保障服务。网上追逃的目的都是为了对犯罪分子实施抓捕活动,通过利用互联网信息的大范围,将有关犯罪分子的基本情况公布到网络上,一方面 可以提醒其它人员进行防范,另一方面可以搜集有用的证据和信息,以便于对犯罪分子实施逮捕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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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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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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