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或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要符合以下原则:
  
  1、被解除的必须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的劳动合同必须是在签订生效之后,未履行完毕之前。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4、必须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看,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依照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
  
  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职员若是在试用期就被辞退,一般是由于其本就不适应被工作,并且单位在辞退时并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给该职员。但是若在入职前约定,不管是正式入职,还是在试用期内,非职员本身的因素离职就可以得到补偿,那么在试用期被辞退的职员,是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的。
  
  
总结: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一、交通事故私了不报警可以吗?
      一、交通事故私了不报警可以吗?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一定可以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那些车辆剐蹭等轻微类型的交通事故,是可以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的。在发生交通事故中的双方当事人,就财产......


·民事案件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民事案件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不给怎么办?
      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益。但随之而来的非婚生子女,他们的合法权益却是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是怎么规定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


·什么叫企业兼并?企业兼并的概念是什么
      什么叫企业兼并?企业兼并的概念是什么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就要考虑是否进行企业兼并。企业兼并是公司的一种比较常见的经营策略,它能有效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那么,企业兼并的概念......


·公司解散员工赔偿标准
      公司解散员工赔偿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发展状况也会受到影响,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就容易解散员工,降低成本。对于解散一些合同未到期的员工,公司需要赔偿的,需要严格按照公司解散员工赔......


·离婚抚养权开庭程序是什么?
      离婚抚养权开庭程序是什么?一、离婚抚养权开庭程序是什么?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1、法庭调查;2、......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