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 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 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 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 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总结: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应当符合与定案证据有关联,与定案的证据有采纳性,犯罪构成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证据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刑事......


·
      一,继承声明夫妻共同财产是房产是否存在效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


·个人与单位缴纳社保比例是多少
      个人与单位缴纳社保比例是多少个人与单位缴纳社保比例是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19%,个人缴纳8%;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0.8%,个人缴纳0.2%;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最迟多久判刑?
      一、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最迟多久判刑?法律上并未规定批捕到判刑的具体时间,应当根据实际的案件审理情况而定。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


·劳动者离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离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是用人单位向离职人员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此证明可以使新的用人单位规避一些法律风险,同时也......


·什么是无期徒刑,如何执行?
      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的时候,往往都是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作出的量刑,而此时有些罪犯可能就会判无期徒刑。那您知道究竟什么是无期徒刑吗?无期徒刑的强度要高于有期徒刑,接下来......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