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劳动合同第39条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第39条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随意解除的,但特殊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存在违法的行为,或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且依法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总结:一、劳动合同第39条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怎么赔偿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怎么赔偿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怎么赔偿?1、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赔偿: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材料?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
      我国法律中虽然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一般选择协议方式的夫妻比较多,而通常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诉讼离婚。然而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此时都要提供......


·为什么未成年不能判死刑
      我国历来坚持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此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就不能适用死刑,这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民法总则关于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收养关系解除条件: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


·居间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哪些
      居间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哪些一、居间主体资格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主体资格是有效的则居间合同有效,若是不满足主体资格,则居间合同可能导致无效。居间合同中,只要......


·专利权人的权利与发明人权利是一样的吗?
      专利权人的权利与发明人权利是一样的吗?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权利是不同的。发明人是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却并不一定是专利权人。在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一、劳动合同第39条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