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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辩护词怎么写?

  一、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辩护词怎么写?
  
  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出庭公诉检察官:
  
  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家属的委托,并经陈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陈某,现结合本案的事实、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均无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陈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陈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要依法从宽处理。
  
  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很小。被告人陈某是在参加同事聚会上正常的饮酒行为,以至于高兴喝酒过多,这也是人之常情。与一般醉酒闹事妨害公务有所区别的。这种饮酒过量是可以理解的。该行为是在醉酒状态下,因在酒精的作用下,处于醉酒状态的奋亢状态下,与人发生纠缠,其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其意识不清,智力严重下降,基本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对自己已经没有自控能力,完全是在本能支配下实施的行为,
  
  2、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罪行相对较轻,罪行不重。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要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陈某是初犯和偶犯,且没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某是初犯和偶犯,涉世不深,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工作也不错,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见单位开具的证明书)。被告人陈某初次犯罪,而且是在醉酒状态下的一种无意识的犯罪,并且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该行为构成犯罪。
  
  4、从犯罪后果来看,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事件造成的后果看,被告人陈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出租车轻微受损和乘客面部受到轻微伤;查警官的人身没有受到伤害,被告人陈某只是拉扯查清警官的衣服,基本上没有财产损失。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已同出租车和乘客达成了和解,并积极赔偿了他们受到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愿意积极交罚金,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已同出租车和乘客达成了和解,并积极赔偿了他们受到的损失,被告人陈某及家属在开庭前交了贰仟元罚金配合法院的工作,认罪态度较好,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均无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陈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结合上述被告人陈某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陈某特恳请贵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负缓刑的刑事责任,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在好好改造自己的同时,抽出精力照顾好自己的家庭,进一步回报社会,被告人陈某愿意交纳罚金,保证回到社会后,一定好好的改造自己,好好的回报社会,不再犯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辩护人
  
  日期
  
  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综上所述,被告因为危险驾驶及妨害公务罪被起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辩护。在出具的辩护词里面,可以重点从被告危险驾驶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务是因为醉驾意识不清醒,主观过失,并且事后积极认罪,对受害人赔偿等方面阐述。
  
  
总结:一、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辩护词怎么写?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出庭公诉检察官: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家属的委托,并经陈某...#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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