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新增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新增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提交举证材料作为诉讼事实的依据。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有新的证据,那么关于新增证据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介绍民事诉讼法新增证据相关法律知识。
  
  一、民事诉讼法新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139条中提到的所谓“新证据”可分别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两个阶段来看。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又包括两种情形: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一)民事诉讼法新增证据
  
  如何理解第一种情形中的所谓“新发现的证据”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我们认为,新发现的证据应当包括这样几种情形:
  
  1、举证时限届满后,才知道该证据的所在;
  
  2、虽然知道作为证据载体的材料的所在,并持有该证据材料,但并没有意识到其作为证明相关诉讼请求、主张的证据价值所在。
  
  “发现”本身就是当事人对客观世界的主观认识。也许这样的理解有些宽泛,但举证时限制度基本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因当事人的故意迟延,而不是使公正成为效率的牺牲品,因此不宜过于严格地理解所谓新发现的证据。应当注意,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新证据”不包括这里所指的第二种情形。因为再审案件已经是经过审理的案件,就不存在开庭审理后,当事人仍然没有意识到某证据载体作为证据的价值。而且再审属于一种特殊程序,如果宽泛地来理解所谓“新证据”就极易导致判决的不稳定性。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所谓“新证据”包括:
  
  (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或新形成的证据;或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知道或无法取得的证据;
  
  (4)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5)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6)这里“新发现的证据”,也不应当包括上述第二种情形。
  
  对于“新的证据”,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1)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已经客观存在;
  
  (2)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对于民事诉讼法新增证据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新增的证据是不受举证时限的影响,随时都可以在开庭中提出。诉讼法对于新证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公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总结:民事诉讼法新增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提交举证材料作为诉讼事实的依据。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有新的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我们都对交通事故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知道遇到交通事故需要及时报警,千万不能肇事逃逸,不然会罪加一等。但是您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有了解吗?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20......


·对于刚拿到驾照的新手来说,由于自身驾驶经验不足,在日常驾驶过
      对于刚拿到驾照的新手来说,由于自身驾驶经验不足,在日常驾驶过程中难免不了小磕小碰的。有时候还会和其它车辆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车辆出了交通事故怎样处理?有哪些步骤?下面......


·企业土地使用权确认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土地使用权确认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现如今,人们对于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很了解,而土地使用权不论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的利益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土地使用权本身是权力,而权力往往就一定......


·在我国商铺买卖流程是什么
      您平时在生活当中所需要的物品,并不能够全部的依托于网络购物,虽然商铺实体店的经营受到了一些新型销售模式的冲击,但同一类型的多种实体商铺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渠道。在有人急于转让......


·陕西省的社会抚养费是多少钱?
      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双方对于抚养费的多少都十分关心。然而,在不同的地区,对于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标准是不同的,社会抚养费是根据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及收入情况决定的。并且,社会抚养费还与......


·工伤鉴定资料公司不往上交怎么办?
      工伤鉴定资料公司不往上交怎么办?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一、申请工伤认定要提交什么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


民事诉讼法新增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