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面临“司法强拆”,被征收人是否还有救济机会?

  一、面临“司法强拆”,被征收人是否还有救济机会?  被征收人在面临司法强拆时,可以采取以下的两种途径进行救济,即  (1)在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审查的过程中提出异议;  (2)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被征收人认为强制执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如何判定司法强拆是否合法?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遭遇司法强拆时,应当首先要判定自己面临的司法强拆是否合法。其判定内容主要从五个方面考量:  (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基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实施拆除。  (2)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否适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请法院强拆的主体资格,其他主体均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资格。  (3)被征收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不复议、不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只有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间内被征收人不搬迁、且在该决定通知到达被征收人之日起60天内不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因而,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4)强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可知,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征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补偿  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即安置房置换或足额的货币补偿,政府在被征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总结:一、面临“司法强拆”,被征收人是否还有救济机会?  被征收人在面临司法强拆时,可以采取以下的两种途径进行救济,即  (1)在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何谓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指该行为减少了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后增加了破产人的负债,使得债......


·酒驾逃逸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在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如果同时还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可以说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这个时候作为肇事者应该积极的配合处理事故,而不是逃避责任。如果存在逃逸情节,那么之后承担的......


·工作年终总结怎么写才可以?
      工作年终总结怎么写才可以?一年很快过去了,在这过去的一年里,我有过欢乐,也有过心酸,那么这一年一度的工作年终总结怎么写?首先自己梳理一遍,看看自己都有哪些收获,还有哪些不足,然后把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人代表什么资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人代表什么资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根据相关的规定所确定的,当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是非常重要的。当然,由于一些事项的变革可能公司的......


·重婚谁可以提出这类案件的诉讼
      重婚谁可以提出这类案件的诉讼一般都要犯重婚行为人的配偶或者受害人起诉。重婚严重威胁了家庭生活的和谐,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心理阴影,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享受补偿的权利。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


·有的开发商在售房的时候为了吸引购房者,打出了售后包租的宣传,
      有的开发商在售房的时候为了吸引购房者,打出了售后包租的宣传,其实就是给购房者承诺购买了他们的商品房的,日后若需要出租的话,则可以由开发商来进行出租,并且还是一定会出租出去。那从法律......


面临“司法强拆”,被征收人是否还有救济机会?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