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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赔偿应以买受人“受到的损失”为基

  双倍赔偿应以买受人“受到的损失”为基,商品房交易中的双倍赔偿是可以合法展开的。具体情形包括:1、商品房使用功能缺陷(1)商品房的使用面积明显改变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2)开发商改变建筑其他平立剖设计(不包括详图设计)致使合同标的有所改变的;(3)各分部工程(包括采暖卫生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安装等)或因设备材料改变,或因设备材料有问题,或因施工质量问题达不到法定或约定的使用要求或标准的。此三者对于商品房买受方而言,不一定都意味着使用功能的缺陷,但考虑到买受方的个人偏好,则有必要推定为缺陷。如果开发商在此缺陷出现时或应该预计缺陷出现时未通知买受方有解约或退房的权利,而买受方仍在按约如期付款或在按开发商的要求付款,则可认定开发商有欺诈行为。此时双倍赔偿的计算基础应立足于买受方已付不该付的房价款。2、质量缺陷有了上述商品房使用功能缺陷的讨论,此处的质量缺陷仅包括两方面:(1)商品房质量不合格但以合格产品出售的,(2)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但以优良产品出售的。对于前者,开发商应以买受方已付房款作为计算基数进行双倍赔偿。对于后者,一般而言,合格与优良在工程造价上的差距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因此,要精确地确定买受方的损失也是困难的,但双方可以约定损失而进行双倍赔偿。另外,虽然由买受方(委托有关机构)举证证明工程质量等级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有困难(开发商可能在隐蔽工程上做假),但至少,在房屋结构未出现明显问题时,有关委托机构还是可以通过审核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以及重新评定观感质量来作出否定证明。3、权利瑕疵(1)开发商因证件不全或因其他可以预见的原因(比如划拨的土地未缴足土地出让金)致使自己不能办理大产权证而影响商品房过户的;(2)开发商有其他欺诈行为4、公建设施问题开发商进行小区开发时,就涉及公建设施问题。对于外销房而言,公建设施实质上为房地产购买人全体所有。如果开发商在公建设施上未达到设计或合同的要求,房地产购买人必然遭到损失。此时房地产购买人全体应有权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向开发商作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其计算基数可以是开发商未完成部分的造价(买受方应已付该造价,未付时为单倍赔偿),也可以是物业管理委员对公建设施进行修复至合同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应该说明的是,以上几方面在具体的个案中可能会有所重复,比如,质量缺陷就可能包括某些使用功能缺陷。在具体计算双倍赔偿的基数时,应作技术鉴别,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在任何情况下,开发商累计赔偿的总额均不宜超过房价款的二倍。要知道,双倍赔偿一般是基于购买的标的物存在问题时,那么购买者可以要求出卖方作出双倍的赔偿。但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由于房屋的面积、质量、权利、公建设施等等都会造成商品房存在问题,也是在这些方面若商品房出现了问题的话,那么购房者也是可以要求出卖方支付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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