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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做出存疑不起诉的情形

  一、检察院做出存疑不起诉的情形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二、决定存疑不起诉注意事项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对于存疑不起诉应当注意的是,只有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的必要条件,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既可以防止放纵犯罪分子,又可以防止久侦不决、久押不放的现象,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中的存疑不起诉又可以称之为证据不足不起诉,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收集到的证据里面,并不能直接的证明嫌疑人构成犯罪。于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的时候,就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而此时就是属于存疑不起诉。而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书需要公开宣布,同时需要将不予起诉的决定书送达相应的机关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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