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放弃继承视为对他人的赠与?

  一、放弃继承视为对他人的赠与?
  
  放弃继承并不是视为对他人的赠与,放弃继承权既可以口头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则需要写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效力的。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响没有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弃继承权,想恢复继承权则需要由法院决定。
  
  所以,放弃继承权是否需要公证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因为公证还是需要收费的。
  
  二、放弃继承权的程序和注意问题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日常生活当中如果遇到了遗嘱方面的继承问题的话,是可以进行放弃的放弃,就意味着接下来的人员是可以继续按照顺位来进行继承,所以可能自己原本得到的财产就由他人来继承,但是这并不是当事人所进行赠与的,毕竟所有权不属于自己。
  
  
总结:一、放弃继承视为对他人的赠与?放弃继承并不是视为对他人的赠与,放弃继承权既可以口头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则需要写一份放弃继承权声...#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非法用工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即使在非法用工的情况下,要是劳动者的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规定的范畴,那么还是会按照工伤人员对待,要求企业作出相应的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赔偿与合法用工的赔偿标准不同。那到底非法用......


·刑事案件流程和期限
      一、基本刑事诉讼流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二、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对人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专门调查工作中可以采取的强制方法:强制搜......


·商标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商标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商标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1、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合同生效后,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得再在与受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


·分居两年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可以准许离婚。就是说夫妻双方如无法协议离婚,均可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分居两年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个体户无照经营该如何处罚?
      个体户无照经营该如何处罚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监理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存在吗?
      监理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存在吗?监理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因此不能以分公司名义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目前,我国工程建设实行的是总监负责制,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监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后,应组建......


一、放弃继承视为对他人的赠与?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