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适用移送管辖的特殊情形是什么

  适用移送管辖的特殊情形是什么(1)当事人双方不服劳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2)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二、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要知道,移送管辖是对民事案件的移送,这点与管辖权的转移是不一样的。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法院在已经受理的情况下,如果发现确实不享有管辖权的话,那么可以通过裁定的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受移送法院,就算之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也没有管辖权的,也不能再次进行移送,只能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总结:适用移送管辖的特殊情形是什么(1)当事人双方不服劳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公司法中国有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中国有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章程的制定,是为了使得更好的约束公司各位股东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可以给各位正在设立公司的主体提供法律依据,使得其不至于实施侵害其他民事主......


·公司应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应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有哪些1、公司经营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2、公司经营不善,宣告破产,可申请注销;3、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到期或者其他的解散事由;4、公司合并、公司......


·国家征收土地没有用完该怎么办
      国家征收土地没有用完该怎么办在全世界各国,城市化都是一个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的城市化程度相对较低,但是近年来城市化的水平得到了提高。在城市化规划建设过程中,会有一系......


·个人债务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债务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


·交通事故什么时候起诉最好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需要协商损害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害人)可以提起诉讼。但是被害人的伤情比较严重的,可能还需要进行二次手术,或者影响了劳动能力,需要进......


·浙江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浙江社会抚养费是多少(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已......


适用移送管辖的特殊情形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