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江苏省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农民工工伤也是劳动工伤的一种,按照《劳工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1.工伤赔偿不分农民工还是正式工,只要可以证明劳动关系,赔偿数额同一地区同一伤残等级一视同仁!
2.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伤治疗、康复期间的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4.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5.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界定的劳动争议的范畴,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l)民办学校、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停薪留职、下岗、内退职工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该职工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
(3)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因住房、汽车等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劳动报酬、欠款、垫资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已结清账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依欠条、还款协议等起诉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3、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漏裁当事人的申请裁决事项,或者裁决了当事人在申请中未请求的事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以未经过仲裁裁决或者超出仲裁申请范围而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对用人单位被人民法院撤销原决定后再次作出的决定,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7、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劳动者受到工伤伤害后,应积极的进行治疗。治疗后,相关的工伤受害者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鉴定自身的实际伤残,进行相关的工伤鉴定办理。办理后,可以向劳动监管部门进行举证,要求这类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对自身进行赔偿。
总结:江苏省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农民工工伤也是劳动工伤的一种,按照《劳工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1.工伤赔偿不分农民工还是正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More>>
·刑诉法关于辨认的规定有哪些?
为了保障国家与人民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我国要依据刑事诉讼法。那么,刑事诉讼法中的辨认是指什么?刑诉法关于辨认的规定又有哪些?下面,请继续阅读我们为您整理......
·甲方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惠中嘉园
甲方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惠中嘉园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吗
要是行为人在犯罪的时候尚未满18周岁的话,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时对行为人量刑处罚的时候是一定不能判处死刑的,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吗?详细......
·无证驾驶撞人叫人顶替会受到什么处罚?
无证驾驶撞人叫人顶替会受到什么处罚?在机动车的行驶过程中,不管是行人还是司机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无证驾驶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无证驾驶撞人叫人顶替更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它同时触犯了几个......
·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
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我们都知道,我国公民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国土地归集体所有,一般来说,我们只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的使用权也是需要去专门的部门去办理的,那么办国有土地使......
·贵州省司法鉴定流程有哪些?
司法鉴定是司法局对受害人伤病进行的鉴定,鉴定后会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做出结论,为司法机关审理案情提供证据材料的一项重要程序。司法鉴定有着严格的标准和明确的原则。那么,贵州省司法鉴定流......
江苏省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