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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填写信息学生监护人怎么写

  学校填写信息学生监护人怎么写
  
  一、学校填写信息学生监护人怎么写?
  
  一般父母健在,就填父母。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三、哪些情况会被撤销监护权?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护人的分类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②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的时候一般都是有监护人这一栏的,最重要的就是这一栏在进行填写的时候就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填写;监护人也是就是保障被监护一起长大的人,而且在学校里面办理的任何事项都需要监护人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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