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用于正常经营无罪吗
非法集资用于正常经营无罪吗整体而言,是罪轻的理由,但不是无罪的理由。这是为什么?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构成主体非法性,宣传手段公开性,保本付息利诱性和集资对象不特定性,就应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四个特点里,没有谈到资金用途的问题。也就是说,是否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一般不会影响行为的定性。但是,为了维护被害人利益,鼓励被告人降低社会危害性,如果集资人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之后还能及时清退,可以免予处罚,也就是定罪,但不处罚;情节如果显著轻微,甚至就可以不定罪,直接不起诉或者撤案处理。所以,在实际的案件办理中,资金用途和清退,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甚至会极大的影响刑期比较著名的有曾经的著名企业家孙大午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孙大午被指控向周边村民吸收粮食款,用于生产经营,企业状况良好,从未出现过兑付问题,孙大午利用村民的集资款,发展的企业成为了,名噪一时的养鸡大王,而村民们也因为把钱存到他那里,获得了更高的收益,同时也能做到随时支取。孙大午,不仅将钱用于投资经营,还盖起了希望小学,而自己一直却是住职工宿舍,这些依然没有改变,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是缓刑。资金用途,和及时兑付,就成为了其轻判的关键点。综上所述,对于非法集资如果没有能够及时清退吸收资金的,仍然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但如果情节轻微的,能够清退资金的情况下,是不会作为犯罪处理,但仍然会进行一定的处罚,或者罚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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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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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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