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应该怎样办理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应该怎样办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如存在加班情况仍应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1、《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因此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制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定时工作制是为了适应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的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工时制度。2、不定时工作制也应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1章、第4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郑某虽然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但实际其每周有六天以上要到店铺进行管理,每天工作8个小时已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固定时间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公司在此基础上,仍不定时要求郑某在休息日加班实际上并未保障郑某的休息权利。3、未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要求休息日上班的应当视为加班,需要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但并未否定不定时工作制就不存在加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超过这类时间的,应积极的进行调休或者发放加班工资。对这类人员的劳动合同进行说明,一旦产生纠纷时,可以由这类劳动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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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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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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