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法上遗失物的取回原则是什么?

  相信您在日常生活中,都有遇到过找不到某样东西的时刻,我们有时也会拾得他人的遗失物,此时,公民不得占有该遗失物,但是失主也不能轻易的就取得自己所丢失的东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那么,民法上遗失物的取回原则是什么?
  一、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二、民法中遗失物取回原则是什么?
  1、原则上,遗失物的返还可能涉及行使以下四种不同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遗失物回复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本文依据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专门针对遗失物关系中各项返还请求权的产生基础、性质、功能、主体构成及行使条件进行了全面剖析。重点分析了遗失物的所有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可能遭遇的各种限制以及遗失物的占有人如何运用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寻求占有保护。2、此项回复请求权的价值功能主要在于同时兼顾对交易安全与财产所有人的维护。这与一般动产的善意取得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单纯以牺牲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代价来维护财产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3、回复请示权具有何种法律性质,理论上通说主张为一种形成权,其机能在于复活被盗或遗失前的法律关系,使第三人在具备善意取得要件的情形下,自受让时起本已即时取得的盗赃、遗失物的所有权,因请求权的行使而归于消灭,从而承担返还其物的义务。根据以上信息,我们知道,民法上遗失物的取回原则是到失物招领处所认领,若失主发现自己的遗失物被某人不法占有,可以使用返还请求权,对于拒不返还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返还后,失主需要支付必要的报管费。
  
  
  
总结:相信您在日常生活中,都有遇到过找不到某样东西的时刻,我们有时也会拾得他人的遗失物,此时,公民不得占有该遗失物,但是失主也不能轻易的就取得自己...#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已经签了和解协议违约金还要给吗?
      已经签了和解协议违约金还要给吗?已经签了和解协议后,要根据协议书内对违约金的规定判断是否要给,如果和解且双方约定好违约金免除就不需要给了,如果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就需要如实给付。......


·一、疫情期间信用卡还不上怎么办?
      一、疫情期间信用卡还不上怎么办?疫情期间信用卡债务也是需要偿还的,并不能免除债务,所以需要按照约定进行还款处理,但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而引起的信用卡无法按时还款,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


·一、不赡养老人可以继承房产吗?
      一、不赡养老人可以继承房产吗?如果子女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但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


·私企非工伤病假期间可以辞退员工吗
      私企非工伤病假期间可以辞退员工吗?不可以,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


·偷税漏税5万会受到什么处罚?
      偷税漏税5万会受到什么处罚?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


·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


民法上遗失物的取回原则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