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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地劳动关系确认的规定 (一)法律

  关于工地劳动关系确认的规定
  
  (一)法律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行政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部委规章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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