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人体的各个部位在医学上都有专业的称谓

  人体的各个部位在医学上都有专业的称谓,比如平时如果因为工伤某个部位导致骨折的话,医院的鉴定单上会明确的标注清楚遭受骨折的具体部位的名称,比如说鹰嘴部骨折。在拿到医生给出具的诊断单以后,没有进行工伤鉴定之前有部分员工就非常关心,左手鹰嘴部骨折工伤几级伤残?
  
  左手鹰嘴部骨折工伤几级伤残?
  
  尺骨近端后方位于皮下的突起为鹰嘴。与前方的尺骨冠状突构成半月切迹。此切迹恰与肱骨滑车形成关节。尺肱关节只有屈伸活动,尺骨鹰嘴骨折是波及半月切迹的关节内骨折。左手鹰嘴骨折可以评定为八级伤残。
  
  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指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骨折后一般多久做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骨折后一般要求治疗基本终结后才能做伤残等级鉴定。
  
  比如骨折后是保守疗法,未做手续的话,一般只要骨折部位生长良好,不须再做任何治疗时就可申请鉴定了。如果里面有固定物(比如钢针、钢板等),原则上要等到里面的固定物拆除后才能算治疗终结的。
  
  结合以往的工伤鉴定案例的结果来看,左手鹰嘴部骨折工伤几级伤残的这个问题大多数的情况为八级伤残。可是如果没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单,仅凭相关渠道查询得到的结果,是不能够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做好一个相应的心理准备,鉴定单上显示的鉴定报告才是最准确的。
  
  
总结:人体的各个部位在医学上都有专业的称谓,比如平时如果因为工伤某个部位导致骨折的话,医院的鉴定单上会明确的标注清楚遭受骨折的具体部位的名称,比如...#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新公司法股东权利与义务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新公司法股东权利与义务包括哪些?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这是您都知道的,也就是意味着不能够只享有权利而没有承担义务。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公司中也是一样的,股东既享有权......


·腰肌劳损工伤应该怎样鉴定
      腰肌劳损工伤应该怎样鉴定一、腰肌劳损工伤应该怎样鉴定肌劳损是一种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中老年人病症,一般来说是一个慢慢累积的过程,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一般不会直接认定腰肌劳损为工伤,大多......


·在现代,有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离婚后财产该如何分配,离婚财产
      在现代,有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离婚后财产该如何分配,离婚财产分割就是指离婚后,依照法律,把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成双方的个人财产;一旦一方有了债务又该如何呢,下面,我们就围绕“离婚......


·股东如何申请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


·国家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国家赔偿涉及到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对于精神损害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国家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明确了申请和精神损害有关的国家赔偿的条件,必须严格满足限制的要求,方可进行申请赔偿,如果达......


人体的各个部位在医学上都有专业的称谓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