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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的特点是什么?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的特点是什么
  
  有些特别简单的民事纠纷,法庭在审理的时候其实所用的程序就是简易程序,因为这些非常简单的民事纠纷没有必要过度的浪费司法资源,通过简易程序本身也能够提高法庭的庭审效率。民诉法当中对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条件都有规定,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的特点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的特点是什么?
  
  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
  
  4、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
  
  6、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7、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二、究竟哪些属于简易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诉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三、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在以延长三个月。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可见,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的特点主要包括法庭审理的时间特别的短,通常法庭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民事纠纷的时间不会超过三个月。而且简易程序当中尤其注重对民事纠纷当中各方人员的调解,因为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争议性也不是特别的大,有些通过民事法庭的调解完全就能够达成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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