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网络诈骗怎么认定累计?

  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诈骗越来越多。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很多情况下,受害者并不知道自己被骗,而是被徐徐渐进的累计而成多。那么,网络诈骗怎么认定累计?具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请跟随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该问题的相关内容。现对目前常见的网络诈骗作一些分类整理,找出其中的规律,提醒网民谨防上当受骗。对于网络诈骗,一是看金额,多次诈骗得手,金额应当累计计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按诈骗罪定罪处罚;数额虽然没有达到定罪标准,但发送诈骗新增,拨打诈骗电话达到定罪标准的,也按诈骗罪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诈骗罪是根据次数累计而定刑,还要根据诈骗手段具体判断,看看其诈骗手段是不是特别严重的,到底是诈骗罪还是诈骗未遂,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上内容就是本站我们为您介绍的“网络诈骗怎么认定累计?”的相关内容,如果您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
  
  
  
总结: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诈骗越来越多。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很多情况下,受害者并不知道自己被骗,而是被徐徐渐进的累计而成多。那么,...#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一、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不需要侦查机关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


·未成年抢劫怎么处理
      在我国《刑法》里面,关于抢劫罪,是这样的法律规定。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取暴力的手段,胁迫被害人,或者是用其他的犯罪手段抢劫公有财物,或者是私人的财物,应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行......


·假释和监外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一、假释和监外执行的区别是什么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


·公司解散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公司解散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一般劳动者的补偿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额外发一个月的工资。另外,单位单方面解......


·试用期间主动离职付工资吗?
      试用期间主动离职付工资吗试用期内,员工自离有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三天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父母给的嫁妆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给的嫁妆属夫妻共同财产吗一、嫁妆属夫妻共同财产吗对于嫁妆的性质,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其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嫁妆的价值大小,是否进行了物权公示等作为认定嫁妆归属的参考标......


网络诈骗怎么认定累计?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