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与服务期,该以哪个为准
合同期与服务期,该以哪个为准
有签定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需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培训违约的约定是怎样的?
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 违约金的支付额度
企业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的界定也有明确之规定,不能凭空捏造或假设推测。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必须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信息来加以确定,对于那些约定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是不会产生司法效力的,此时,不管是单位还是职员个人,都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总结:合同期与服务期,该以哪个为准有签定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需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More>>
·监外执行适用条件具体有哪些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除了可以争取减刑、假释的机会外,若身患疾病危及生命的话,则此时还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其实也就是监外执行中的保外就医。此时,也是要先符合规定条件才能获得监外执行批准......
·如何区分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
如何区分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1、适用对象不同。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处理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裁适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处理的是个人与用人单......
·拘役过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
拘役过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拘役是一种刑事处罚。曾经被判处拘役刑的,说明曾经犯过罪,既然犯过罪,有犯罪记录不能开具无犯罪证明。拘役是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在中......
·走官司欠钱不还怎么办?
走官司欠钱不还怎么办?欠钱不还走官司的,应当提交转账记录或者相关录音文件来进行证明处理,比如人证、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或电话录音等,证据越充足,案件赢的概率就越大,拿回借款的可能就越大......
·伤人交通费的依据?
伤人交通费的依据有哪些伤人交通费的依据有哪些《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
·公司法人诈骗监事有责任吗
公司法人诈骗监事有责任吗?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公司法人诈骗监事有责任吗监事有没有责任,要看监事是否参与。如果没有参与,则没有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
合同期与服务期,该以哪个为准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