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不予立案依据是什么?

  对于那些实施了违法行为,导致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若遭受到侵害的主体,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是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立案的请求的,但是并非是所有的立案请求都是会被受理的,行政处罚不予立案依据是什么呢?一、行政处罚不予立案依据是什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立案条件有哪些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来看,立案的条件,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二是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里笔者认为第一个条件“发现违法行为”其发现的来源可以是: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办、其它部门移交及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等;这里的“违法行为”不是指已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行为,只要求简单的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确的涉嫌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及初步的证据资料等。第二个条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应理解为首先违法行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地域管辖范围、职权管辖范围、级别管辖范围;其次,对该违法行为,如果一旦查证属实,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制裁后果(即有违则,有相应的法则)。总结起来,立案的具体可操作的条件有: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2)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3)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三、立案的程序立案是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第一个步骤, 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且确定不是这些不会被立案的清新,就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立案的请求,一般来说,只要其满足条件,提交的材料齐全,请求都是会被受理的。
  
  
  
总结:对于那些实施了违法行为,导致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若遭受到侵害的主体,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是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在民法典中有很多容易混淆的词条,特别是在一条法条中有界限模糊的两个词,比如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如何区分呢?接下来的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合同效力......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么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找到一份工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么维权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找到一份工作之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确认。当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公司可能不进行续签。接下......


·夫妻解除关系应该怎么起诉离婚
      夫妻解除关系应该怎么起诉离婚一、应该怎么起诉离婚第一,写离婚起诉状如何写离婚起诉状呢?(一)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二)写......


·集资介绍人收好处费如何定罪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介绍人知道其行为违法,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非法集资介绍人责任,如果知道非法集资,仍然介绍别人参加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公司实施合同或非法集资,公司......


·武汉醉驾车祸
      武汉醉驾车祸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对有饮酒驾......


·轻伤敲诈勒索罪怎么确定刑罚?
      轻伤敲诈勒索罪怎么确定刑罚?轻伤敲诈勒索罪一般会采取数罪并罚的规定来确定处最后的刑罚,确定最终刑罚需要遵守的规定具体如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


行政处罚不予立案依据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