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聚众哄抢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纠集多人哄抢公私财物,可能涉嫌构成我国刑法上的聚众哄抢罪。作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哄抢的数额需要达到一定标准。也就是说,只有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达到了较大标准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否则不成立聚众哄抢罪。那么此时,我国对聚众哄抢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叫聚众哄抢罪
  
  (一)聚众哄抢罪的概念
  
  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聚众哄抢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用。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
  
  二、聚众哄抢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聚众哄抢罪须严格掌握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聚众哄抢只有“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才是犯罪;第二,纠集多人的“多人”可以理解为三人以上;第三,本罪只惩罚首要分子,并不是惩罚所有参加者。至于聚众哄抢罪量刑标准内容,上文中作出了介绍,针对此罪《刑法》中规定的最高处罚为10年有期徒刑,这样看来其实对此罪的处罚还是比较严厉的。
  
  
总结:纠集多人哄抢公私财物,可能涉嫌构成我国刑法上的聚众哄抢罪。作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哄抢的数额需要达到一定标准。也就是说,只有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达到...#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产品缺陷分类是怎样的
      产品缺陷分类是怎样的一、产品缺陷分类是怎样的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


·什么是委托监护
      什么是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


·借钱写上欠条还借条好?
      借钱写上欠条还借条好?借钱最好是打借条而不是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住改非“这一类房屋如何认定
      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住改非“这一类房屋如何认定  第一、依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可以直接认定房屋的实际用途。  第二、完税凭证。通常而言,......


·个人独资股权转让协议该怎么写?
      个人独资股权转让协议该怎么写?我国企业所有制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形式。在经济发展的浪潮中,这种所有制形态的企业已显得有些原始,制约了这类企业的进一步发......


·夫妻的共同债务认定范围是怎样的
      夫妻的共同债务认定范围是怎样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聚众哄抢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