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是造成人员死亡的话,这时候就可能会构成重大交通事故,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就需要对死亡者进行一定的死亡赔偿,那么江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多少钱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4、精神损失费。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二、交通死亡赔偿金怎么分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般认为死者遗产是指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而车祸肇事者赔付的死亡补偿费只能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并不是对已不再是民事主体的死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称的“死亡补偿费”,其性质应为死亡抚恤金,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按继承处理。2、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他们是死亡抚恤的对象及求偿扶养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求偿主体,是该法律关系中的直接当事人,直接享有上述请求权。依照有关死亡抚恤的规定,可以成为这种权利主体的人,一般应当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他们不仅可以成为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行使请求权的人,同时也是实际得到抚恤和赔偿的人。至于对死亡补偿费的具体分割一般依据有关共同生活的事实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带来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金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是因为抢救无效而死亡的话,那么还会涉及到相应的抢救费等等。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知识,可以到我们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同时还能就你的具体问题,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阅读了文章,我们知道对于江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主要按照死亡赔偿的一些项目来进行计算,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每一个费用都需要按照文中为您介绍的计算方式所进行计算,因为每一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不同,因此对于各个项目的数额标准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数额规定的,另外对于交通事故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也在文中为您介绍了,在进行算赔偿金分配的时候需要按照文中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总结: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是造成人员死亡的话,这时候就可能会构成重大交通事故,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就需要对死亡者进行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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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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